上一页|1|
/1页

主题:客户,这样的赔偿您愿意吗?

发表于2013-11-10

客户,这样的赔偿您情愿吗?

 

《重庆装饰网——装饰行业第一门户》昨日报道:游击装修工死在装修房法院判房主赔了10.2万元。

一、   事故始末

廖某和朱某是80后的新婚夫妇,在江北北滨路买了一套新房。去年11月,他们找到朋友余某,请他帮忙装修新房。

余某是私人游击队,在装修圈里认识不少人。他先后为廖某分别找了石匠、电工、泥水工去为廖某夫妇装修房子。月底,该木工进场了,余某联系了游击装修工张某,介绍他去做木工活儿。124日张某进场,两天后,廖某和同事到新房查看时发现,张某靠在墙壁上,一大堆木工板压在他喉咙上。廖某报警,民警和医生赶到现场,确认张某已死亡。

二、理由陈述

  张某家人以雇佣关系,将廖某夫妇告上法庭。要求廖某夫妇赔偿死亡赔偿金等39万多元。

廖某夫妇申辩:我们跟张某不是雇佣关系。我们装修这套房屋,是交给余某承包的。我们约定包工不包料,余某承包工人人工费,我们自己买材料。装修工人都是余某安排进场装修。

余某申辩:我没有承包廖某的房屋装修,也没有雇用张某。他说,他与廖某是朋友,廖某找他帮忙,他就帮忙介绍了装修工人给廖某,工人工资都是廖某自己付的。我只是帮忙。

在遇到利益、危害时,廖某、余某他们还会是好朋友吗?

法院查明,余某说的是实话。而且,他介绍了张某给廖某后,就到浙江打工了。

三、法院判决

法院审理认为:张某经余某推荐给廖某,做房屋木工装修。廖某与张某联系,双方看完房屋后,廖某把房屋钥匙和业主卡给了张某,张某自行到该房屋进行木工装修。因此,张某是承揽廖某房屋木工装修,他们之间是承揽关系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于200251日实施的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》第三条规定,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,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。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,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,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。廖某夫妇将其房屋木工装修交付的张某,根据事实,江北区法院认定,张某亲人可获得死亡赔偿金338545元,其中廖某夫妇承担30%赔偿责任。

法院判决重事实,重依据。廖某和张某他们的劳务关系没有任何契约、合同约束,事故发生了,各自在自己的立场上阐述理由,这在庄严的法庭上有用吗?法院判定,余某是房屋装修的承包人之说,没有事实依据。余某只是推荐人,不承担责任。最终,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:廖某夫妇赔偿张某亲人10.2万元。这样的赔偿,作为客户,您情愿吗?!

四、法官忠告

江北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必元介绍,近段时间,他们接到多个类似的案子。房主找游击队装修,工人在装修时严重受伤或死亡。

装修工人和房主该如何规避风险,维护自己的权益?张必元建议:装修工人最好脱离个人游击状态,加盟正规装修公司,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办理相关保险。那样的话,即使在工作发生意外也有保障。而房主呢,也别贪图一时,最好把装修工程交给正规装修公司,并签订相关装修合同。这样的话,即使发生本案中这样的情况,房主也不会承担任何责任。

五、我的感慨

朋友,是应该肝胆相照,两肋插刀,但绝不能一概而论。上述事故,如果廖某夫妇没有他朋友余某的穿针引线,惨剧就不会发生,廖某也不会有这样的赔偿。

价廉,要理性消费,切勿贪图,如果廖某夫妇不是一味追求低价,贪图,怎会有这样的赔偿呢?

理智,装修房子,人生大事,如果廖某能理智地找到证照齐全,信誉好,口碑好的装修公司承接,会出现这样的事故吗?即使是有安全事故发生,会向廖某那样:打掉牙齿肚里吞,吃不了兜着走吗?

我们买一套房子花费少则几十万,多则上百万、千万,这笔费用也许是我们大半辈子的积蓄,也许是父母一生的血汗钱,也许是会让我们终身为奴(房奴)。可我们拿到钥匙,准备装修房子的的时候,为什么就不好好想想,怎样珍惜买房所花费的巨款?为什么偏偏要贪图眼前一点小,去找一些毫无保障的,无证照,不的公司或私人游击队装修,结果,钱没少花,还给自己惹来官司,真是鸡飞蛋打,得不偿失。

各位欲装修房子的客户请铭记这深刻的教训,前车之鉴,切不可重蹈覆辙呀!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格调装饰 邱香 电话:18523498768 QQ;2249130487

上一页|1|
/1页